但另一方面村落社会又以夫义妇节,糟糠之妻不下堂,母以子贵等各种理由和制度来保护妻子的既得利益。
目前党的内部治理秩序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主动国家化,但是相对于国家治理秩序发展存在着不同的情况。不过从表格3我们可以看到,自2007年以来,党内法规体系的划分开始出现了一定的横向划分现象,例如开始以事项进行体系区分,2012年底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继续了这种划分体系,这说明随着党内治理法治化程度的提高,党内机关间的分工合作、相互监督机制也在缓慢地发展。
[22] 例如1956年,毛泽东提到:是否可以依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党章对党章本身也没有规定相对于普通党内法规不同的修改程序。政党违宪由联邦宪法法院予以裁判。例如,如果党的政治纲领强调保护普通劳动者的权利、实现社会公正,但是在现实中,党的大部分成员都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积极从事资本投资活动,这会对党的政治形象造成严重的矛盾。[17]在这种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中,受党直接领导,或者说加入到党的内部治理秩序中的那部分人民,实际上是真正能够活跃地影响国家政治活动的人民,是代表整体人民发声的部分人民。
此时,国家将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控制党内治理活动的权力,党内与国家治理秩序之间的界限也将极大模糊化。因此,在回答前述问题时,需要始终将这些背景目标考虑在内。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行政决策,必将形成与政府之间的参与关系,社会治理法要规定社会公众的参与权及其行使途径、依法有序参与的义务,并规定政府保障社会公众参与权的相关职责。
(3)在社会领域,一方面,要以法治手段解决社会领域公德萎缩、公德约束乏力等突出的道德问题,对于一些过去仅对普通公民的社会公德要求,如节约能源资源、禁止奢侈浪费、尊老爱幼、救助危难人群、禁止校园欺凌等,因其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程度较大,应及时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以法律制度来强化这些社会公德的实际践行。(三)法治社会与道德社会融通建设战略 法治社会与道德社会融通建设是基于法治与道德的紧密联系而提出的战略举措。对于这些重大举措,目前学术理论界已有许多研究,但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阐释其内涵,极少从宏观战略的高度加以认识。社会事务日益增多,社会利益更为多元,社会矛盾也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状态,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②参见方世荣:《论公法领域中软法实施的资源保障》,《法商研究》2013年第3期。执政党要以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和加强监督等方式,组织、动员、协调和督促政府及全社会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开展社会治理活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基本划分为七个部门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社会治理体制:提出各方社会主体协同共治的战略举措 社会治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活动,涉及的社会领域和社会事务广泛,实施治理的主体众多。②法治观念是自觉自愿守法的内在基础,能实现法的平稳和谐实施,也是法实施的最高境界。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道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并行融通开展道德社会建设是极其重要的战略举措。
为了保障社会和谐,建立健全的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因为法治政府的概念自2004年由国务院提出以来,在我国已经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法治政府的建设已经进行了10余年,有其独特的内涵和基本要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指出: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建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某些弊端。政府是社会的手段,政府由社会产生并为社会而存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中就有大量的法治社会建设内容。
因此,需要用道德规范来弥补法律规范的局限性,支撑法律规范的良好品质,促使人们对法律规范的自愿遵从。意识是行为的先导,树立法治意识是促使全民守法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应从建立健全公共服务领域立法体系、树立以保障民生为内核的执法体系、落实公共法律服务救济体系等方面着手建构。这要求政府积极为社会成员提供良好的基本公共服务,并努力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包括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形成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特定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主要包括:执政党的组织即中央机关和部门、地方党委要制定社会治理的方针、政策或进行宏观政治决策,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提出现阶段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治理任务、目标和战略,并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教育等方式,动员、组织、带领人民群众共同奋斗,完成党提出的各项社会治理任务。从社会关系理论上讲,社会性的本质就是交互性,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引导性资源是法内含的理想目标、价值追求、守序伦理、利益公平分配等法治观念所形成的内在感召力和凝聚力。③社会核心价值观是对一国公民具有内在精神凝聚力的规范体系,是一国法律中的精神引导力量,对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具有重要的维系作用,是全社会积极守法的内在基础。(二)社会治理内容:提出法治社会全方位建设的战略举措 在传统观念上,法治社会主要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遵法守法。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它们具有不同层面的协同性和互动性,因而也是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战略意义的配套部署。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革,党和国家提出了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社会治理机制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政府对社会的法律治理机制、社会自治的法律治理机制以及政府和社会合作共治的法律治理机制。
执政党的党内法规是极其重要的法治资源,党内法规规范通常严于国家法律规范,执政党可以通过党内法规来强化对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约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领导和骨干作用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广大党员必须带头依法办事,否则要从严同时追究党纪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必须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网络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问题的治理。
为此,从理论上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范加以提炼,并在制度构造上整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社会治理法体系,有利于完整、系统地认识社会治理法,有利于集中、全面地指导和规范社会治理活动,保障依法开展系统化的社会治理,适应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6)培育社会组织自治能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25)如果没有人们相互之间普遍的信任,那么经济生活本身将不可避免地走向瓦解。尤其是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社会协同共治是指来自政府、市场、社会等不同领域的各种主体,在相互尊重各自意愿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某种可持续的机制来解决公共问题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这些举措与法治社会建设关系紧密,能够引领和推进社会法治建设。
(3)要求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⑨参见吴汉东:《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三个维度:共治、善治与法治》,《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
社会治理是指处理各类社会事务、规范社会生活的整体社会建设活动。社会治理使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以各种形式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与政府的管理活动形成积极配合和良性互动,共同发挥治理作用。
这种主导关系主要表现为:(1)政府对社会公众的服务关系。行政科层制的上下级关系和管理体制也有利于自上而下强力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等。政府对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引导关系,是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与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产生的又一种特定社会关系。
在社会转型、矛盾多发的现实语境下,须走出诉讼中心主义模式的窠臼,理想的纠纷化解架构当是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化解体系。全体党员带头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一方面能形成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的中坚力量,另一方面则能对普通公民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之后,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率先启动了法治政府建设。社会治理涉及的社会事务内容丰富、范围广泛,其主要领域包括社会公共服务、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管理等。
这实际上是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提升到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和建设好法治中国的高度,使之贯穿于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以及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在我国,郭道晖教授较早关注并阐释了法治社会的概念,并认为法治社会是指全部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包括社会基层群众的民主自治,各社会组织、行业的自律,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的民主管理,社会意识、社会行为、社会习惯都渗透民主法治精神,形成一种受社会权力制约、由社会道德规范和社会共同体的组织规范所保障的法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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